数字时代,法律如何回应劳动者新期待 热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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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背景下,算法歧视、个人信息保护、隐形加班等劳动领域的新现象、新问题不断涌现。同时,新型劳动用工问题使现行劳动法律出现了不适应。专家学者表示,应塑造数字时代的法治秩序,调和多元的社会关系,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资料图片)

眼下,我们正大踏步地迈入数字时代。在享受着数字技术发展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算法歧视、个人信息保护、隐形加班、隐蔽雇佣等劳动领域的新现象、新问题不断涌现,迫切需要法律与时俱进对其进行治理,维护社会发展秩序。

在近日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数字时代的社会法:理论创新与制度建设”专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专业人士聚焦技术变革、社会发展背景下社会法领域的前沿问题,探讨在数字时代应如何重塑劳动法律秩序,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新挑战

近年来,“查看员工手机找‘内奸’”“监控办公电脑、工作手机”“下班紧盯微信算不算加班”等社会热点事件频出。这背后,隐含着数字时代背景下,劳动数字化给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的新挑战。

“这其中,涉及社会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数字技术的发展在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更多便利和更高质量技术支撑的同时,也出现了算法歧视、个人信息泄露、大数据杀熟等影响人们生产生活和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在发言中说。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谢增毅认为,数字化对劳动者权利的影响包括对传统权利的挑战和对新型权利的需求,前者包括职场大量使用电子设备等对劳动者健康权的影响,线上随时接受工作任务指令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影响等;后者包括对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等的需求。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21年互联网平台带动提供共享服务的劳动者人数达9000万人,这个庞大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会上,多位专家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典型,探讨了平台用工的保护力度、保护手段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与实践基地主任、嘉定区人民法院院长顾全通过长期司法实践总结出,在众多互联网平台用工中,外卖平台的业务切割程度和去劳动关系化程度最高,部分行业用工链条过长,用工不规范问题突出,这直接增加了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主体的数量和案件审理难度。

此外,数字化用工下的关系认定、劳动基准、社会保险等问题也是被频繁讨论的热点问题。

现行劳动法律“药不对症”?

数字时代带来的新型劳动用工问题,使现行劳动法律出现不适应。在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看来,以平台为代表的社会主体在互联网生态中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这可以被称为‘数字权力’,使平台与个人之间呈现为不平等关系”。

“劳动法中基本没有专门针对劳动者隐私、数据等保护的专门规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解释说,遇到这类问题只能适用一般民事法的规定,而一般民事法律解决的是平等关系双方的交往规则,不能顾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失衡的特殊性。

关于线上办公、远程办公等数字时代新型工作方式中的劳动法律问题,沈建峰认为,劳动法律针对的是工业化生产中的用工模式,没有考虑数字时代工作地点、时间的灵活性和随时可及性。

在平台用工中,劳动者与平台的法律关系一直是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就业方式弹性化、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是新就业形态的显著特征。”谢增毅表示,数字化使劳动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权利体系都面临挑战,需要进行改革创新。

顾全认为,新就业形态呈现出明显的去劳动关系化、从属性弱、灵活性强的特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虽然在立法上倾斜保护劳动者,但是较为刚性,全有或全无的保障模式并不适合新就业形态。

“平台用工因其创新性而对现行劳动规范体系形成挑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现行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能否持续扩张,以涵盖新就业形态乃至全社会各类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需求是其中的根本性问题。

重塑法律秩序保障劳动者权益

数字时代,应如何重塑劳动法律秩序,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张鸣起认为,应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新技术、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发展,塑造数字时代的法治秩序,调和多元的社会关系。

“数字社会呼唤社会法之治。”林嘉表示,只有通过国家积极落实监管、保护义务,才能形成数字社会中平台与个人的利益平衡,通过多方协同共治,构建数字时代的和谐劳动关系。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远程办公等数字时代的新问题,沈建峰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向是完善劳动法律。要引入劳动者隐私保护的特别规则,针对远程办公进行专门立法。在法律出台之前,应充分发挥集体协商的积极作用。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多位专家认为,应把关注的重点从双方法律关系转向权益保障的法律责任分担上,通过细节性立法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王天玉说,平台用工治理应着眼于构建“权益保障清单”,通过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突破劳动关系的集体协商、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等配套制度实现底线保障,并随着劳动形态演进增设权益规范,逐步实现全方位保障和系统性治理。

“劳动数字化给劳动法律带来巨大挑战,但也注入了新的活力。”谢增毅表示,编纂劳动法典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方式。未来,劳动法典中可设立“特殊劳动关系编”,回应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改变;在“劳动基准编”中,应将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权益和离线权等新型权利纳入其中。

张菁(来源:工人日报)